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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处字[2016]194号
单位名称 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10003012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新升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40101304712517Q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6号603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周新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线索,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通过自设网站www.hrcf168.com对其提供的互联网金融投资项目发布违法商业广告。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16年9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通过自建网站www.hrcf168.com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过程中,未采取信息技术手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的提示或者警示,并含有下列内容:当事人在网站www.hrcf168.com对项目未来收益使用了“保本固定年化收益率10%-14.8%”等介绍用语;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恒瑞宝活期”发布了“恒瑞宝年化收益率8%-10%,100元起投,第1至7天时年化收益8%,第8天起开始涨息,每天涨息0.2%,年化收益最高可提高至10%”等介绍用语;当事人于2016年8月27日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个人债权转让16082701”发布了“融资总额300000元年化收益10.00%项目期限1个月……风险管理(本息保障)……”等介绍用语;当事人于2016年8月25日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个人债权转让16082501”发布了“融资总额400000元年化收益10.00%项目期限1个月……风险管理(本息保障)……”等介绍用语;当事人于2016年8月23日对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个人债权转让16082301”发布了“融资总额500000元年化收益12.00%项目期限3个月……风险管理(本息保障)……”等介绍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行为。本局对当事人通过网站www.hrcf168.com发布互联网金融投资服务的商业广告费用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对自建网站www.hrcf168.com的费用设立专列财务报表,未对每个网页和产品信息的发布制作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与本案调查的广告行为相关联的广告费用未在财务资料中进行表现,致使当事人的涉案商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周新升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刘义太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陈述书1份。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行为的网页截屏图片,网页自然呈现的浏览数据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据四: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证据五: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项目评审意见表》和《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文本)。证据六: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记账凭证。证据七:本局执法人员向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广州恒瑞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局提交了《陈述书》,承认其公司自设网站忽视风险提示以及对收益使用“固定年化收益”等事实,并对网站www.hrcf168.com整改工作以及完善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说明。本局认为:受所投资项目的特点和市场经济规律影响,购买有回报预期的投资产品或服务,均存在获益、亏损的可能。由于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投资认识,投资者并不能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为保障投资需求者的知情权和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要求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必须具有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作为提供投资回报预期服务的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向投资需求者提示或警示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且直接使用介绍投资服务收益率以及包含保障本金、收益等承诺的广告用语,是违背法定禁止性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发布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业广告中,未采取合理方式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且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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